天眼查官网网页版

关于我们

天眼查网页版是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堤数据”)自主开发的产品, 除此之外,金堤数据旗下还有“天眼查”金融版、“天眼查”探索版、“天眼查”移动端等相关产品。

金堤数据是一家坐落于清华科技园,由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领衔的大数据技术服务公司。 目前,金堤数据拥有丰富的中国企业信息库、金融信息库、公开的法律诉讼信息库, 以及涵盖10+领域的多种独特数据。基于复杂网络分析与深度学习理论, 金堤数据抽象出2000多项数据指标、10000多个数据模型,形成了针对商业银行、 政府决策、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证券等众多领域的大数据解决方案。

电话: 400-871-6266

邮箱: info@jindidata.com

网址:www.tianyancha.com

地址: 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705

用户协议

欢迎使用天眼查,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网站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堤数据,也简称天眼查)可能更新协议内容,会以网站公告的形式通知用户。更新结果将在天眼查通知之日生效。协议包括天眼查的网站内容使用政策、天眼查隐私政策。您在使用天眼查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公约。如您不同意本服务公约以及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取消天眼查提供的服务;您一旦使用金堤数据、天眼查的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公约的各项内容,并成为天眼查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引言

1.宗旨

天眼查(www.tianyancha.com)是一款服务于个人的企业工商数据查询系统。

2.协议

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天眼查网站时产生法律效力。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堤数据)可能更新协议内容,并以网站公告的形式来通知用户。更新结果将在金堤数据通知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包括金堤数据内容使用政策、隐私政策等。您在使用金堤数据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公约。如您不同意本服务公约及/或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取消金堤数据提供的服务;您一旦使用天眼查的各项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公约各项内容,并成为天眼查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天眼查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协议,协议一旦发生变动,将会以网站公告的形式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动的内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天眼查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天眼查的各项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金堤数据保留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对于任何网络服务的修改、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金堤数据无需对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义务

1.服务资格

为使用“服务”,您同意:

1) 您必须满足18岁,请未成年人(18岁以下)勿向本网站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或使用本服务。

2)天眼查没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限制您使用“服务”。

2.通知及服务信息

金堤数据会以网站公告形式与您联系,包括向新用户介绍本服务各种功能的提示。

·免责声明与其他担保

1.免责声明

1)金堤数据对由于政府禁令、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火灾、地震、动乱、战争、停电、通讯线路中断、 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他人蓄意破坏、金堤数据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当使用,正常的系统维护、 系统升级,或者因网络拥塞而导致本网站不能访问而造成的本站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的延误、停滞或错误,以及使用者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金堤数据的“服务”时,您可能会看到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有误导性、非法、 冒犯性或有害的内容或信息。您同意,我们不对第三方 (包括其他用户) 提供的内容或信息负责,也不对您因使用或参考该内容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如您认为天眼查网站上存在上述内容或信息的,请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知金堤数据,以便处理。

2.无担保

2.1金堤数据无法保证以下事项:

1)本服务符合您的要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3)使用本服务取得之结果正确可靠;

4)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信息符合您的期望;

5)软件中任何错误都得到更正。

2.2是否使用本服务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任何资料之下载导致的您的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数据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2.3您自金堤数据或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任何建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除非本服务条款有明确规定,将不构成本服务条款之外之任何保证。

当您同意该协议时,默认您已经同意以上无担保条款。

·服务终止

用户或金堤数据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金堤数据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金堤数据服务不满,用户只有以下的追索权:

1) 不再使用金堤数据服务;

2) 结束用户使用金堤数据服务的资格;

3) 通告金堤数据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金堤数据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从那时起,金堤数据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法律依据

本服务公约及您与天眼查之关系,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您和天眼查一致同意有关本协议以及使用天眼查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法院诉讼,并选择天眼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若有任何服务条款与法律相抵触,那这些条款将按尽可能接近的方法重新解析,而其他条款则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用户行为

1. 应做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遵守以下内容:

1)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包括且不限于隐私权法律、知识产权法、反垃圾邮件法、出口控制法、税法以及监管要求;

2)以专业的态度使用“服务”。

2. 禁止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承诺不做以下行为:

2.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链接、音乐等):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 含有虚假、欺诈、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与公序良俗不符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 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2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天眼查网络服务系统;

2.3利用天眼查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书面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木马)等破坏性程序;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4对天眼查相关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用户隐私

天眼查绝对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天眼查绝不会公开、编辑、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给第三方,除非有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规定或是用户本人的同意。天眼查可能会对隐私政策进行修改。如果在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政策方面有大幅度修改,我们会以网站公告形式通知您。本隐私保护制度最后一次更新时间为2015年11月22日。

版权声明

除非天眼查另行声明,本网站(www.tianyancha.com)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相关权利,均归天眼查和金堤数据所有, 在此并未授权。“天眼查”及相关图形等为金堤数据的注册商标。

未经天眼查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使用,或通过非常规方式(如:恶意干预天眼查数据)影响天眼查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天眼查数据。否则,天眼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天眼查尊重知识产权,反对侵权盗版行为。

免责声明

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所开发、运营的大数据软件天眼查网页版(以下简称“天眼查”)是一款企业工商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用户指令,天眼查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便用户能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

一、天眼查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介如下:

“一、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系统功能

本系统提供全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填报、公示和查询服务。1、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输入名称或注册号进行查询。系统支持按名称的关键词模糊查询,一次最多显示5条记录。对于无效的查询条件,将不会显示查询结果。2、市场主体填报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通过本系统选择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填报。

三、信息说明

1)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公示法律依据如下:

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如果您对该系统数据信息存有异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信息管理单位:

全国工商业务及技术咨询电话

省份 业务咨询电话 技术支持电话

总局 010-88652427 010-68035737

北京 010-82691213、010-82691523 010-82691768(公示)、010-82691101(年报)

天津 022-24453622 022-27958867、022-27958401

河北 0311-88636652(企管)、0311-88635699(内资)、0311-88635709(外资) 0311-88636616

山西 0351-7680261、0351-7680289 0351-7680330

内蒙古 0471-6628362(企业)、0471-6628367(个体) 0471-4503252

辽宁 内资:024-96315-1-3706、外资:024-96315-1-2211 024-96315-1-5155

吉林 0431-82752046、0431-85279013 0431-85279085、0431-85270516

黑龙江 0451-84572609 0451-84642258

上海 021-12315 021-64220000-1002

江苏 025-86639070、025-83321128 025-83314392

浙江 400-888-4636 400-888-4636

安徽 0551-64675064 0551-64675090

福建 0591-87725970 18144071802

江西 0791-86350261、0791-86350123、0791-86350123 0791-86350813、0791-86350125

山东 0531-88527852、0531-88527676、0531-88527673 0531-88527468、0531-88527558

广东 020-87512559 020-85587067、020-85587112

广西 0771-5595316、0771-5531831、0771-5531229 0771-5558657

海南 0898-66767974、0898-66521115-812 0898-66521115

河南 0371-66779157 0371-66779334

湖北 027-86786596、027-86721041 027-86780040

湖南 0731-85693057 0731-85693057

重庆 023-63712629、023-63725808(内资)、023-63725709(外资) 023-63724177、023-63724214、023-68423826

四川 028-86522011、028-86522208 028-86780788、028-86784279

贵州 注册指导处:0851-85850056、市场诚信处:0851-85827973 0851-85827973

云南 0871-64566609 0871-64638836、0871-64566169

西藏 0891-6335407 0891-6335788

陕西 029-86138127 029-86138127

甘肃 0931-8533300 0931-8533123

青海 0971-8214754 0971-8271072、8227502、0971-8214933、0971-8271065

宁夏 0951-5672031、0951-5672073 0951-5672074

新疆 0991-2811781 0991-7598666、0991-2842918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依据如下:

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四)商业秘密;(五)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法院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事宜。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简介如下: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如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

六、如对该查询内容有异议,请与执行法院联系。”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法律依据如下: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综上,法院系统所公示之内容,系人民法院认为不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事宜,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sipo.gov.cn)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公开专利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据自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示的专利信息等内容,系根据专利法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http://sbj.saic.gov.cn)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公开商标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条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第五十五条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综上,商标的初审、准予、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宣告无效、注销等信息,系商标法法定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http://www.ncac.gov.cn)

·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开著作权登记信息法律依据如下:

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

综上,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即认可著作权登记的公开,故,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权利通知

二、鉴于上述网站信息数据更新存在一定时间周期,因此任何援引该网站数据信息的展示行为,其信息数据均可能存在数据与客观情形存在一定偏差之情形,如果,该信息数据的偏差无法通过天眼查页面数据更新或其他功能加以纠正,且该信息关联方已经与该信息发布单位沟通并取得信息发布方书面更正文件,则该关联方有权以以下途径向天眼查发送权利声明以便天眼查对相关信息加以修正。

相关措施和步骤如下:

·权利通知的发出

任何个人或组织如对天眼查内容存在异议,该个人或组织请以书面的通讯方式向天眼查提交权利通知。发出权利通知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发现并可以证明天眼查所展示之内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2)天眼查以自动检索方式而产生并展示的内容侵犯了上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信息经过网页内信息手动刷新按钮刷新或采取其他措施后仍然无法得到更正。

·权利通知的内容

为了天眼查有效处理上述个人或单位的权利通知,请使用以下格式与内容的方式进行权利通知,否则,天眼查有权要求该权利通知发出者补充材料或拒绝作出修改:

1)对任何权利提出的权利声明,都应提供相应完整的书面材料,以证明该权利的真实存在。

2)权利人对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内容拥有合法权利或其他依法可以行使该权利的权属证明;

3)权利通知应当充分、明确地描述确信被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提供侵权信息展示页面的完整网页地址。

4)权利声明需指明涉嫌侵权信息的哪些内容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5)权利声明需提供权利人具体的联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该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如果该权利声明内容涉及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同时附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权利声明主体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及电子邮箱地址;

其他可以以书面或电子信息联系到权利声明方的联系方式。

针对权利声明主张的侵权行为,权利声明方应当提供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如指明您举报的含有侵权内容的出处,需以页面截图打印件形式指明网页地址或网页内的位置)以便我们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

权利声明需加入如下关于通知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1)我本人(或我单位)为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

2)在我本人(或我单位)举报的天眼查页面上登载的内容侵犯了我本人(或我单位)相应的合法权益。

3)我本人(或我单位)确认:如果本权利通知内容不完全属实,我本人(或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我本人(或我单位)保证,本通知中所述信息是充分、真实、准确的,我本人(或我单位)是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或,我本人(或我单位)已获授权,有权行使本权利声明中列明内容的权益。

·权利通知的格式

请以书面打印件形式制作权利声明,对权利声明的全部内容请权利人及该文件直接关联人员亲自在每页文件纸张上签署姓名并写明签署时间与用途,如果权利声明主体系依法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请您加盖该组织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写明签署时间与用途。

除前款要求书写内容以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涂抹、删改、修正或任何可能引起对该文件被修改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与情形均有可能导致该文件不被采纳,请务必注意。

·权利通知的送达
请您把以上资料和联络方式书面发往以下地址,我们会在收到您的来函并结合实情况予以回复:

收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启迪大厦C座705室
来信请注明: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法务部)收

来信请注明法务部接收信息,否则将可能导致对该函件无人签收之情况。

请不要发送邮费到付文件或以其他收件方需要另行承担费用的方式寄送,否则,我司将拒绝接受该文件。

·特别说明

1)天眼查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天眼查制定了旨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权利人发现在天眼查生成的信息所展示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天眼查发出书面的“权利通知”,天眼查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以其他技术手段加以处理。若关联方未以该方式发送权利声明,则天眼查有权拒绝对网站所示数据与信息的修改或技术处理。

2)如果您所发出的权利通知的陈述失实,权利通知提交者将承担对由此造成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各种费用及律师费)。如果您无法确定网络上可获取的资料侵犯了其何种法定权利,天眼查建议该您首先咨询专业人士。

三、天眼查自身不控制、编辑或修改被所公示网站上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仅对相关网站依法公示的信息如实展示。因此,天眼查无法保证该数据与信息的完整的真实与时效性。同时,用户在使用天眼查时说明其已经理解并接受以下情形的免责声明:

·天眼查对由于用户不正当使用本网站服务、或依据本网站信息进行交易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用户应对前述对天眼查或第三方的损害进行完全的赔偿。

·本网站的内容及提供的服务不含任何明示性或暗示性的声明、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关于真实性、适销性或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的明示或暗示性的声明、保证或条件,或者对其使用不会被中断或无误。

·天眼查不声明或保证本网站或可从本网站下载的内容不带有计算机病毒或类似垃圾或破坏功能。

·天眼查不担保本网站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对页面内容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若天眼查已经明示本网站运营方式发生变更并提醒用户应当注意事项,用户未按要求操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天眼查有权但无义务,改善或更正本网站任何部分之任何疏漏、错误。

·用户确认其知悉,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和电信增值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服务存在因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电信运营商的调整、系统不稳定、用户所在位置、用户关机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天眼查不作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发送、上传和接受阅读消息、或接发错消息,或无法实现其他通讯条件,天眼查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确认其知悉,在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存在有来自任何其他人的包括威胁性的、诽谤性的、令人反感的或非法的内容或行为或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包括知识产权)的匿名或冒名的信息的风险,用户须承担以上风险,对因此导致任何因用户不正当或非法使用服务产生的直接、间接、偶然、惩罚性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本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天眼查不对用户承担任何责任。

四、用户对天眼查所提供之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用户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必须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用户违法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

用户不得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发送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不法信息。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服务;

2)利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3)利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4)利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进行任何不利于相关方或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的行为;

5)对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6)对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7)进行产品服务销售或其他商业行为,将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作 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场所、平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媒介;

8)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9)采用测试、欺骗等任何非法手段,盗取其他用户的帐号或对他人进行骚扰;

10)伪造标题或以其他方式操控识别资料,使人误 认为该内容为天眼查所传送;

11)将无权传送的内容(例如内部资料、商业秘密、 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专属权利)的内容加以上载、张贴或以其他方式传送;

12)干扰或破坏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服务或与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服务相连的服务器和网络;

13)从事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用户需对其在使用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 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如果天眼查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规定的内容之一,或天眼查合理地认为用户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天眼查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经事先通知终止本协议,禁止相关用户访问天眼查提供数据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向有权机关报告,并且删除含有该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用户使用天眼查提供的其他数据信息的电子服务,也须遵守本协议的规定。

因用户提供的内容违法或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 益而导致天眼查对第三方承担任何性质的赔偿、补偿或罚款而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偶然的、惩罚性的损失),用户对于天眼查遭受的上述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五、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本声明的条款被接受后发生的、本声明的条款被接受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电信系统瘫痪、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电力系统瘫痪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声明的条款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提供,而不视为天眼查违约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担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使用天眼查的过程所产生的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方首次就争议解决方法商洽开始30后仍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通过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因使用天眼查所引起的诉讼其程序及实体事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3)就双方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资产产生的费用与损失、调查取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工作人员差旅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必要费用。

七、声明接受

1)用户在使用天眼查前对本声明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就声明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用户已完整、清晰的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含义,对声明的条款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不存在异议与保留意见。

2)双方在此确认就本声明的条款内容,不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本声明的条款可撤销或自始无效等效力瑕疵事宜。明确放弃基于上述及类似理由产生的撤销权。

3)用户在使用天眼查网站或软件时即代表其已经声明基于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接受本声明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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