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一般是多少年(为什么说死缓比无期好 )

我国法律制度健全,各项条款相对完善,各种复杂的情况和案件基本有相应的法条进行管理,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时,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和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刑罚的程度往往也不一样。

我国的刑罚共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六种,管制最轻,死刑最重。因为生命权是所有公民自出生起就拥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所以我国法院在审判时对死刑的判决都很慎重。

不过由于有些嫌疑人触犯的罪行本身已经很严重,比如故意杀人罪和情节严重的抢劫罪等,不可避免已经触及死刑,这时候依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法院往往会给出两种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种判决的依据是《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也就是说死缓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刑罚,严重程度为无期徒刑<死缓<死刑。

以一些典型的案子为例,2005年发生在北京的“蓝极速网吧案”当时震动全国,四名不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恶意纵火,在蓝极速网吧的楼道内倒汽油,由于网吧的门和窗已经从外部焊死,所以他们的纵火行为最终导致了25人的死亡。这是一个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所以案件怎样量刑也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此案中,最大的嫌疑人陈某丽17岁,不是纵火主谋,但是参与作案,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张某,13岁,尚未到当时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我国,14岁时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不满14岁,无需对任何罪行负刑事责任,所以他被免除了刑事责任;宋某和刘某两人是倒汽油和丢纸团的主谋,且二人都已满14岁,所以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了下调,现在的规定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恶劣的罪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相较之前下调了2岁。)

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几人犯的是放火罪,也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25人死亡已经属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处以死刑,但是由于宋某和刘某两人都属于未成年,所以酌情减轻了刑罚,最后判处无期徒刑。

在服刑之后,宋某和刘某都因为在狱中表现良好,悔罪意识明显而双双减刑为十八年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无期徒刑虽然听起来“无期”,但是还是给了嫌疑人悔过的机会,在狱中表现良好的话,减刑的幅度还是较大,不过为什么是由无期改为十八年呢?

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之后不能少于十年,在2020年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了不少于十三年,所以以当时的刑法来看,宋某和刘某两人罪行巨大,所以尽管表现良好,在狱中服刑时长还是不能少于十年,最后综合情况之下判定为十八年。

无期徒刑减刑之后最少也要服刑十三年,死缓相较之则更为严重。“死刑缓期”就是对已经严重违法但是还可以再给最后一次机会的嫌疑人的刑罚,一般为缓期二年执行。

依据《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的精神,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二年内若没有故意犯罪,可依法减刑,免除死刑。

在过了两年缓刑期之后,若因为没有故意犯罪,则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再减刑,最少不能低于二十五年;若在两年缓刑期间有重大功劳,表现极好,由死缓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在此基础上再减刑最低不能少于二十年。但是不管减刑程度有多大,既被判处了死缓,最后服刑的时间不能少于17年(含缓刑的两年)。

再以一个典型的案件为例,2011年在杭州落网的制造“1994江西九江灭门案”的主谋徐心联,潜逃至寺庙之中做了方丈,在杭州的名寺净慈中名利双收,成为了万人敬仰的住持。

在做住持的十几年间他考取了浙江大学的成人本科文凭和建筑师二级证书,同时“好善乐施”,口碑一直很好,在17年间没有犯罪,并帮助了不少人,落网之后,他曾故意杀人的罪行不变,所以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时的几名同伙有3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但是考虑到徐心联的实际情况,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是死缓,缓期二年。

也就是说在缓刑的二年内只要徐心联没有继续犯罪,他就可以最低减免至无期徒刑,最高减免至15年有期徒刑,但是不管如何,减刑后最低都还要服刑15年。

值得注意的是,刑罚的减免最重要的依据还是罪犯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自身的悔罪态度,对于社会危害性大,影响深远持久的犯罪,我国刑法结合司法实践案例于2014年又做出了调整,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判死缓入狱后,减刑后的最低刑期最低不少于22年(含缓期的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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