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和户口有关系吗(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

这两天,一篇《孩子痛失双亲法院判民政部门当监护人》的新闻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由于小阳的监护人陈奶奶年事已高且收入低等原因,没有能力继续监护10岁的小阳,陈奶奶便多次向街道及民政部门反映申请转移监护权。

最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将小阳的监护人变更为黄埔区民政局。

那么,那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新闻报道,本案中,小阳被认定为智力三级残疾,也因为此,如今已10岁的小阳生活仍然不能自理。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民法典也有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

但是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另外,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案由于情况特殊,针对小阳的指定监护,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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