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称赔偿远低市场价将上诉(房子遭强拆区政府被判赔2319万)

我家市中心470余平方米的房子被拆迁部门凌晨强制拆除,根据市场价格,我们向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索赔16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我们223万元,重审法院判决区政府赔偿我们319万元。由于重审判决的赔偿价格仍远低于市场价格,我们将继续上诉,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10月11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的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10月10日,她拿到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书,“相较于一审判决,重审判决虽然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我们对重审判决结果难以认同,将继续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熊女士说,房子被拆除时连一根针线也没拿出来

今年71岁的熊女士是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

“我们家一直在洛阳市老城区生活,父母去世后,我们姐弟3人继承了祖宅。”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2001年的房产证显示,她家房子面积为139.08平方米,两个弟弟的房子分别为90.39平方米、30.66平方米。

熊女士回忆,2003年4月,根据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的统一要求,她和弟弟在原有住房基础上对临街房屋进行了改造、扩建。2004年4月,临街扩建房屋经过洛阳市相关部门验收,“总共三层,一层是商铺,总面积达到479.4平方米(因客观原因未办新证)”。

2013年9月,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决定对老城区予以保护性改造,拟征收当地数百户居民的房屋。因不满意征收条件,熊女士等253户居民将区政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征收决定违法”。

2015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熊女士家已经被断路、断水、断电的住房遭不明人员强拆。自此,熊女士及家人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2018年4月,洛阳市老城区政府相关部门承认,熊女士家的房子系被“误拆”。

2019年10月,洛阳市中院确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一家的拆除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2020年5月,河南省高院驳回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上诉,维持原判。

“省市两级法院确认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后,我们向洛阳市老城区政府提出了赔偿申请,区政府按照2013年、2014的赔偿标准和2003年改造前的房屋面积,决定赔偿我们姐弟三人158万余元,我们没有答应。”

2015年6月25日凌晨,熊家房屋被强拆

2020年9月,熊女士和弟弟将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起诉至洛阳市中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600万余元。

洛阳市中院审理认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之前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明显不当,不予生效。考虑到违法拆除对熊女士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近年来洛阳市区房屋价格上涨情况,和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洛阳市中院决定将老城区政府对熊女士等人的赔偿标准按房产证上的面积上浮40%(2013年、2014年赔偿标准);同时赔偿熊女士等人室内物品损失6万元;赔偿熊女士等人购房补助、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等,赔偿总计22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我们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均不服,双方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熊女士称,一审判决仅按照2003年改造前的面积对房屋进行赔偿,没有区分居住和商业用房,缺乏事实依据。而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则认为,一审认定的房屋赔偿单价过高,认定室内物品损失缺乏依据,安置补助、物业管理费等不应赔偿……

2021年3月31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销洛阳市中院一审判决,发回洛阳市中院重审。

“2021年5月25日,洛阳市中院对本案再次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我们提出,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应该按照同类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对我们进行赔偿,其中二三层319.6平方米应按156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进行赔偿;一层商铺应按468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熊女士称,除此之外,他们还要求洛阳市老城区政府依法赔偿他们的财物损失、装修费、搬家费、过渡费等。

法庭上,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辩称,熊女士等人主张按照479.4平方米的房屋面积进行赔偿与实际不符,依法不能计算和认定。另外,熊女士等人主张其房屋第一层为商铺,要求按46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赔付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据不足,无法予以认定和支持。最后,熊女士等人提出的赔偿过渡费没有依据,装修费、搬迁费等计算不合理,希望法院公平公正判决。

洛阳市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熊女士家的房屋改建图纸显示,熊女士家的房屋共三层,第一层部分区域注明为商店,第二层房屋窗户上沿至第三层房屋屋脊为2.1米,每层均为157.24平方米。2013年8月、9月,洛阳市老城区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当时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100余元。

洛阳市中院同时查明,2021年8月4日,河南省高院相关判决与本案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征收项目,最终赔偿标准是在原评估价格4121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上浮30%后考虑购房补助再上浮30%。

洛阳市中院认为,熊女士家房屋一层可参照为营业房屋,补偿可在同地段、同类型住宅房屋的市场价值上上浮40%;根据图纸,熊女士家房屋的第三层层高最高只有2.1米,补偿面积按1/2计算较为公正合理;关于被征收房屋中的住宅赔偿标准,因房屋已被拆除,客观上无法评估,可综合案涉项目类似房屋的的补偿情况,洛阳市房地产价格的涨幅情况、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河南省高院相关规定确定。

2021年10月8日,洛阳市中院判决:洛阳市老城区政府赔偿熊女士姐弟房屋损失305万余元,财产损失6万元,装修损失7.8万余元,以上损失共计319万余元;洛阳市老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393.1平方米及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赔偿熊女士姐弟过渡费,具体期限从房屋被拆除的2015年6月26日起计算,至本案赔偿费用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熊女士等人的其他请求。

熊女士说,他们对重审结果不满意,将继续上诉

“我是10月10日拿到判决书的,重审判决虽然较之前的判决有很大进步,但这个赔偿数额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地段买来同等面积的房子,我们对重审判决不能接受,将继续上诉。”

10月11日下午,熊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重审庭审结束后,洛阳市中院曾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就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协调。“最后一次协调是9月24日上午,在当天的协调会上,我曾质问被告方,说我们房屋第三层层高不足2.2米的依据是什么,对方说是根据房屋图纸得知的。我又问对方,拆除我们的房屋时,是否实地进行了测量,对方说时间太久了,不太清楚。我郑重告诉对方,图纸上明确标明‘实际高度以丈量为准’。事实上,我们家第三层房屋的实际高度超过了2.8米。”

熊女士说,协调会上,他们告诉法官,他们被拆迁的房屋周边现在仍是空地,同地段的商品房价格现在达到了一万多元。“我要求拆除了我多少房子,就按实际拆除的标准赔偿我。”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没有任何过错,洛阳市老城区凌晨强拆我们的房子,已经被两级法院判决违法。洛阳市中院判决对方按照一平方米6000多元赔偿我们,这个标准现在根本不可能在同地段买到房子,我们对此不能接受。”熊女士说,对于重审判决,她和弟弟不能接受,将准备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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