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的理解是这样的:
1、还是用自己香港公司的名义和老外签定合同。同时,也用香港公司的离岸账号款。用离岸账号的美金打给工厂,让工厂自己去理退税。但是退税这部份的利润靠价格来还,这样等于还是我们赚了。但是问题是,如果是工厂自己退税的话,那提单上的shipper,和清关资料的packing list and invoice的抬头到底是我香港公司的,还是工厂的?
2、还有一个方法。还是用自己香港公司的名义和老外签定合同。同时,也用香港公司的离岸账号款。
工厂报含税价(票价)
自己去核销单(从货代手中,300一份),然后找公司出口。
如果这样操作会有以下问题:
1)核销单来是空白抬头吗?还是随便是什么抬头都无所谓的?据我了解好像是深圳那一边的比较多,也比较便宜。
2)如果找公司来出口,整套单据下来(b/l shipper, inovice and packing list等)是用公司的抬头还是可以用自己香港公司的抬头?
3)退税的时间和与公司合作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