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的区别 仲裁和民事诉讼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诉讼和仲裁均为商事合同中常用的争议解决方式,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时,将争议交由中立第三方解决。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因素的结合,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为商事合同写作者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是法律赋予代表国家的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纠纷进行裁判,是具有司法性质;仲裁是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民间性质。另外,仲裁机构也不是代表国家行使纠纷解决的权力,而是因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对所涉纠纷进行裁决,属于民间机构。

从上述可以看出,仲裁相较于民事诉讼而言,选择自由度较高、专业性更强、保密性更好;民事诉讼相较于仲裁而言,费用较低、救济途径较多、财产保全方式多等。当然,具体选用民事诉讼还是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还是看当事人的需求。

笔者常常使用民事诉讼作为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是懒(这样不好),因为并不涉及国际纠纷,民事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纠纷方式的条款写作比较方便(笔者自认为),而且救济途径比较多。相对而言,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也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01、选择仲裁要有相应仲裁协议

由于仲裁是依据争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共同选择而适用的,所以双方将纠纷提交仲裁之前,需要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及确定仲裁委员会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通常,所选定的仲裁委官网会有模板条款可以参考,如广州仲裁委员会官网就有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外,对书面审理、互联网仲裁等多种方式均由对应的示范条款。

02、仲裁庭无权行使强制措施

与法院对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可以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同,仲裁机构对于扰乱仲裁庭审秩序的当事人无权行使强制措施;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时,仲裁机构也无权强制执行,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持裁决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案例,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可是在仲裁庭开庭期间几次三番以回避、生病等理由扰乱仲裁活动、拒绝继续开庭,目前因对方的无赖行径导致仲裁程序不能更进一步,仲裁庭也不胜其扰,希望我方撤裁,但是撤裁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笔者在此也向大家征集一下解决方式,感谢!)所以,选择仲裁之前要对合作对象做好调查,也要了解所选的仲裁规则,以防出现笔者遇到的这种情形。不过,这样的情况大概也常出现,仲裁规则也在尽力完善,以期减少类似情况发生。如广州市仲裁委将于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仲裁规则中在第七十五条规定庭审纪律:“(一)本会依照仲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庭审纪律。(二)当事人参与传统开庭审理、视频远程庭审应当遵守庭审纪律。(三)当事人违反庭审纪律、扰乱庭审秩序、损害其他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或者以书面方式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经仲裁庭警告仍不承认错误并且改正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缺席。”虽然该规定还是比较委婉,这是受限于仲裁自身性质,但相较于之前没有对庭审纪律加以强调已是进步。

03、仲裁为一裁终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开庭后作出的裁决即为最终裁决,立即生效。如果想要撤销裁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且须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否则,即便对最终裁决不服,也没有其他方式救济;若是对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二审生效判决不服的还可申请再审等等。相对应的,仲裁耗时较短,救济途径少;诉讼耗时长(可能非常长),救济途径多。所以,建议当事人对于自己作为强势方,且证据保留较完整的情况下,选择仲裁或许更有利。

04、仲裁庭成员选择

仲裁庭成员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对于有些纠纷的事实判断强于法律判断,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知识,这时可以选择既具有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员,更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法院的裁判人员往往只具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争议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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