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什么

福州新闻网8月21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刘方平)2019年7月起,林某某、张某某通过贷款中介、微信朋友圈发布贷款广告,非法放贷43次,借款人实际借款454万多元,共计还款逾705万元。林某某、张某某通过收取高额砍头息、利息服务费等,共计非法获利250多万元,各笔综合息费转化为年利率均超过36%。近日,福州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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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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